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投标工作,县政府对县内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交易范围和标准作了重新规定。同时强调必须进入招标中心集中交易。
(一)建设工程类
1.总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房建、市政(绿化)、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装饰工程、工程勘察、测绘、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累计预算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三)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项目,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没有确定相关标准的,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新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执行。
(招管办 毛正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