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公告栏目>综合制度>正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7-27 8:29:18 作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12号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建设部部长 俞正声

铁道部部长 傅志寰

交通部部长 黄镇东

信息产业部部长 吴基传

水利部部长 汪恕诚

2001年 7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给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话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评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年在中标结采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化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版权所有: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
技术支持:联信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