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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注销
发布时间:2009-4-29 9:40:38 作者:
 

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注销

项目类型

行政事业性

受理部门

民政局

机构代码

00266449-2

受理人

徐跃华

承办人

徐跃华

审核人

周国法

批准人

詹火娟

法定期限

30天

承诺期限

 

即办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浙价(1996419号、发改价格(2003851

申登记费40元∕件。

 

 

申报材料

 

 

 

1设立

社团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申请分支(代表)机构登记须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与社团住所不一地的,还需提交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2、变更

分支(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

3、注销

分支(代表)机构终止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

 

 

审批条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收到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分支(代表)机构与社团住所不在一地的,须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审批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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