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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四)场所使用权证明;(五)验资报告;(六)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变更(一)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除以上文件外,各项变更还须提交:
(一)名称变更: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新章程;(二)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前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四)开办资金变更: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五)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修改后的章程;(六)章程修改: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以上文件除章程外均须一式两份。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的说明理由。
注销:(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资产清算报告书;(四)注销税务登记书;(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二、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起2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