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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财政部)
发布时间:2006-10-30 15:29:24 作者: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0]1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中直机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二000年十月八日

  附件:

 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 采购机关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统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购机关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采购两次以上。
  第六条 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及管理办法,在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前,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七条 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关是指政府或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活动;
  (三)受采购单位委托,代其组织采购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九条 采购单位是指集中采购机关以外的采购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包括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或本系统)的统一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财政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政府采购招标等中介业务的社会招标机构。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务。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采购机关及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采购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要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各采购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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