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技术用房工程
招 标 公 告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技术用房工程,工程概算约120万元,资金自筹,工程所需资金已基本落实。经松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已具备招标条件,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规模:侦查技术用房工程,建设地点位于现检察院内。建筑面积903.78平方米,共一个标段,建设工期为148天。
二:招标内容:施工图纸内的建筑安装工程。
三:对投标申请人的要求:(1)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项目经理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工民建三级及以上资质。(3)本工程不接受挂靠、已有在建或中标、预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参加投标,投标人所派的项目经理必须符合松阳县的有关规定。(4)开标时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必须到场。(5)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时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投标单位将列入不良行为。
四、报名资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作手册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根据企业任职文件确定的人选,但不能与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为同一人)以及企业技术负责人需提供“三类人员”A类证书、项目经理“三类人员”提供B类证书和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提供“三类人员”C类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7、投标人的受委托人参加投标活动应提供至投标时连续12个月(企业设立不足12个月的,从设立时起)在委托企业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加盖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及企业公章的2007年10月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企业在保人员花名册及委托人养老保险手册),未提供缴纳凭证原件的,拒绝其参加投标,总经理是委托人的可不提供。
五:报名时间:2007年 11 月 10 日—2007年 11 月 14 日 17 时前(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双休日照常报名。2007年 11 月 15 日11时前购买招标文件,每份收资料费伍佰元整(不退还),并于2007年 11月 19 日14时前交投标保证金壹万元(不计息)。
六、报名地点:松阳县招投标中心四楼业务二科(新华路36号县工商银行四楼)。
七、开标时间:2007年 11 月 21 日14时 30分整。
八、进入评标单位的确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本人必须于2007年 11月 21日14时30分前持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资格证明书、交易席位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四楼参加开标,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如投标单位不足15家时,全数参加评标,超过15家时,随机产生15家单位参加评标。
九、开标时投标单位参加人员及需带资料详见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第六节第十七条中有关规定。
招投标中心(公章):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 招标人(公章):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松阳县西屏镇新华路36号
电话:0578-8078015 电话:0578-8060656
联系人:张志军 联系人:余志仙 公告发出时间:2007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