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县便民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机构代码
00266430-2
受理人
窗口工作人员
承办人
审核人
钱龙福
批准人
陈全潘
法定期限
7日内
承诺期限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申报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协议;
(7)现场勘验报告;
(8)1:1万地形图(用红线勾绘);
(9)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审批条件
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项目批准文件。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审批流程
1、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超上述规定上报省、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