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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繁殖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具有生产根、茎、苗、芽、叶等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繁殖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其中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有晒场或者种子烘干设备、仓储设施;
(5)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具备恒温干燥箱、人工气候箱、光照发芽箱或培养箱、天平、抽样器等种子检验最基本的仪器设备;生产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具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检验仪器设备;
(6)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