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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发布时间:2009-4-29 8:57:50 作者:
 

项目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县便民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机构代码

00266430-2

受理人

林业窗口工作人员

承办人

郑金福

审核人

高樟贵

批准人

李振华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浙价费(2001459号文件,浙财综字(2003112号文件。每套工本费10元。

申报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2)种子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种子仓储设施等主要生产设施情况介绍、照片和产权证明;

5)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6)生产林木种子的树种(品种)名称;

7)有种子生产档案、标签等质量保证制度。

审批条件

1)具有繁殖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具有生产根、茎、苗、芽、叶等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繁殖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其中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有晒场或者种子烘干设备、仓储设施;

5)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具备恒温干燥箱、人工气候箱、光照发芽箱或培养箱、天平、抽样器等种子检验最基本的仪器设备;生产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具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检验仪器设备;

6)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审批流程

1、受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审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审批:对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予以批准。

3、告知:对批准的,发放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有关材料。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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