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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控制经济检查,降低收费标准。执法单位对企业履行经济检查必须事先得到县优化办许可。对工业企业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松阳县涉工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2),严禁搭车收费,目录外的涉工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先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查后报县优化办许可。对未经许可的经济检查和收费行为,可以向县优化办投诉。
40、对工业企业违规违章问题的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教育为主,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可处以行政警告处罚的,不得采用罚款;法律规定必须处以罚款的,按最低限额处罚;对超过1万元的罚没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停产停业的处罚,须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41、积极向上级申报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布上级部门的扶持政策,主动为企业提供信息,并帮助做好申报工作。
42、外来投资者和务工人员子女中小学就学安排:
(1)工业企业董事、厂长(经理)的子女到我县就学,凭县招商局或工业园区管委会证明,由县教育局安排县城学校就读,享受本县县城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2)外来务工和本县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凭派出所户口暂住证和所在企业证明,由县教育局安排就近学校就读,享受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43、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3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实行绿卡保护制度。
44、对企业提出的各种服务请求,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必须当场给予明确答复,无法解决的必须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服务,要主动帮助企业介绍给相关部门。
十一、强化政策实施
45、政策实施的领导机构。由松阳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决定》的实施领导及对县工业经济发展奖励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负责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完善。
46、政策的具体实施机构。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本《决定》的组织、实施、兑现,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总责。
47、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由松阳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接受举报和投诉。
48、对影响、危害工业经济发展行为的查处。县优化办接到相关举报或投诉后,应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中共松阳县委、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松委〔2006〕1号)和《松阳县公务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从快查处,在处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和举报人或投诉人员反馈。
十二、附则
49、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类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50、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涉工收费项目与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决定》相抵触的,按本《决定》执行。
本《决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