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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企业,经市级以上验收合格的奖励2万元。通过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2万元。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科技项目,享受县有关科研经费的支持。
25、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节水及环保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经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改、经贸、建设、环保、国土、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生产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八、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26、建立工业用地协调机制。由县府办、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相关工业区块等单位组成工业用地协调小组,负责工业企业用地的安排、核定和回购价格的制定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27、对供地后两年以下一年以上未动工或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按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完工;对供地后满两年未动工或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予以收回。
28、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改建多层厂房的,经立项并竣工验收后,对新增建筑面积给予补助:第二层每平方米补助10元,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元,单体项目的补助最高15万元。
29、鼓励企业闲置厂房流转。对符合建设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流转,经审批允许产权转移,不另行收取规费,税收县得部分先征后返;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依法查处。
30、鼓励兴建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应以盘活存量土地为主、新增用地为辅。企业利用存量厂房、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厂房的,享受本《决定》第28条规定;在工业园区或工业区块投资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容积率≥1.2)标准厂房的,免除一切建设配套规费,并按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补助。标准厂房的投资业主和承租企业视同内资新办企业,享受本《决定》第5条规定。
九、鼓励人才培养和引进
31、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包括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可离岗创业,保留工资关系,不影响工资晋升和职称评定,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或办理延期手续,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退休(期间如遇机构改革、工资改革、人员分流等,与原单位在职人员一视同仁)。军转干部、城镇复退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创办或到非公企业就业的,其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龄可连续计算;符合职称评定条件的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32、鼓励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于本县工业企业,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非公经济职称评审序列除外),在松阳工作满一年的,享受政府津贴,并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在松阳连续工作满五年的,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
33、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对职工开展技能培训使其取得高、中级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吸纳其就业并工作满一年的,分别按500元/人、300元/人的标准补助给企业。
十、加强部门服务,优化发展环境
34、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审批中心建设,推行全程代理制和并联审批制。办理涉企审批项目应遵循“特事特办、马上就办”的原则。
35、增强部门和乡镇的招商引资意识。每年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综合评比,成绩突出的予以适当奖励。
36、鼓励金融机构新增工业贷款。以上年工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按新增额1‰奖励给金融机构。
37、工业园区实行“封闭运行”的融资政策。入园企业在产权证未办理的情况下,以所购园区内的土地为抵押,县政府授权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银行以园区土地回购价进行抵押担保,银行按回购额的一定比例贷给企业,并由工业园区监督“封闭运行”。
38、水、电安装推向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对水、电等常规审批不超过5个工作日,10KV专线用户或35KV线路供电用户审批不超过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