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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6-12-1 18:24:25 作者:
 

(4)“二十强”企业董事、厂长(经理)的子女到我县就读中小学,可择校入学,享受本县县城户籍人员同等缴费待遇。

12、鼓励特色产业集聚发展

(1)鼓励新办或已办的从事特色产业生产的企业向相应的特色区块集聚。这些企业在土地、资金、水、电等生产要素的配置上给予优先安排,并优先享受技改项目及其它方面的项目支持。对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搬迁至特色区块的,原厂房和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按原批准用途的土地评估价收储。

(2)对投资弥补我县特色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企业,按其购置国内外先进机器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0万元)。

13、鼓励企业认证。凡企业当年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法定认证(含产品、管理体系,仅限非强制性),每项奖励1万元。对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中心认证的节能产品,在取得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后,给予5万元的奖励。

14、鼓励企业争创品牌。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知名商号和驰名、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凡获得商务部、省外经贸厅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每只品牌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奖励。

15、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工业企业参加县政府组织或批准的各类经贸会展活动,摊位费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

六、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16、技术改造贴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技术设备(包括设备投资、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等生产装备,不含办公设施)投资(凭正式发票)在200万元—500万元的,按1%贴息;501万元—1000万元的,按1.5%贴息;1000万元以上的,按2%贴息,县财政贴息限额30万元。

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未抵免部分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18、对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企业的生产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等,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

19、城镇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签定有关合同后,允许其在厂区内建临时厂房(沿街地段除外),拆迁时不予补偿。违背产业政策的技改、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企业、已列入近三年拆迁规划的企业除外。

七、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20、经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核准,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并有实际研发项目的,每年按技术开发费实际投入的15%再给予补助。

21、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共建技术研发中心、标准检测中心,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2、对列入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单位,认定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23、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国家和省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经鉴定(验收)后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企业信息化试点或示范企业的,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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