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行政审批中心>政策法规>正文
松阳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6-12-1 18:24:25 作者:
 

为深入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开放兴县”战略,加快松阳工业经济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

1、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省委、省政府把欠发达地区作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的历史机遇,按照县“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坚持“内力与外力”互动,以“一区多块”为载体,加强科技创新,突出工业“特色产业”、“特色区块”的培育,力争实现“扩量与强质”并进,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

二、工业经济发展构架  

2、区域布局构架。根据地理条件、产业布局,结合城市化建设,着力构筑“一区多块”:即在重点抓好县工业园区平台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乡镇工业功能区块,如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古市工业区块、象溪工业区块等。

3、产业发展构架。按照“适度集中、形成规模、体现特色”的要求,结合现有产业基础和“一区多块”建设,力争培育形成不锈钢、五金机电、绿色食品、竹木制品等特色产业,并鼓励其向相应的特色区块集聚,同时积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以县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基地为主要平台,充分利用松阳与温州的毗邻优势,通过吸引产业转移,大力发展不锈钢产业,构筑不锈钢生产基地;同时,以摩托车和摩擦材料、机电加工为重点,大力发展五金机电业。

(2)以古市工业功能区块为主要平台,充分发挥茶叶、蔬菜、畜禽等生态农业优势,发展天然食品、速冻食品、保健食品等绿色食品加工,同时提升传统竹木加工优势,重点发展竹木深加工,共同打造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

(3)以象溪工业功能区块为主要平台,充分发挥矿产资源优势,以采选业为基础,拉伸产业链,同时发展建材等产业。

三、建立县工业经济发展奖励基金

4、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县工业经济发展奖励基金,用于符合本《决定》各条款的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的对象为:在本县依法登记纳税,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并且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采掘业、制造业企业。

四、鼓励创办工业企业

5、鼓励内资新办企业。新办企业从投产之年或次年起,税收县得部分前3年按全额给予补助,后3年补助一半,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采掘业和享受福利、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优惠的企业除外。

6、鼓励外资新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外,第3-5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得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同时享受内资新办工业企业其他税收优惠待遇(剔除所得税重复部分)。

7、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厂一策。

五、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8、鼓励规模企业上台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下同)、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1万元、4万元、8万元、20万元。企业首次被列入省、市“五个一批”企业的奖励5万元、2万元。

9、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本企业产品,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其中加工贸易出口产品,每美元再奖励0.02元人民币。外贸流通企业(烟草企业除外)组织出口本县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部分,享受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奖励政策。

10、鼓励来料加工业发展。对在县域范围内扩散来料加工业务的经纪人,其加工费达5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

11、鼓励“二十强”企业发展(入选条件和办法见附件1):

(1)“二十强”企业以前3年上交税收县得部分的最高数额为基数,当年超基数部分50%奖励给企业。

(2)“二十强”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技改项目计划,以及其他方面的项目支持,优先享受贷款贴息和各项专项资金补助。

(3)“二十强”企业要求县政府协调和处理的事项,可直接向县政府行文请示。县委、县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相关文件可直接发放给二十强企业

(4)“二十强”企业董事、厂长(经理)的子女到我县就读中小学,可择校入学,享受本县县城户籍人员同等缴费待遇。

12、鼓励特色产业集聚发展

(1)鼓励新办或已办的从事特色产业生产的企业向相应的特色区块集聚。这些企业在土地、资金、水、电等生产要素的配置上给予优先安排,并优先享受技改项目及其它方面的项目支持。对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搬迁至特色区块的,原厂房和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按原批准用途的土地评估价收储。

(2)对投资弥补我县特色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企业,按其购置国内外先进机器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0万元)。

13、鼓励企业认证。凡企业当年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法定认证(含产品、管理体系,仅限非强制性),每项奖励1万元。对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中心认证的节能产品,在取得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后,给予5万元的奖励。

14、鼓励企业争创品牌。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知名商号和驰名、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凡获得商务部、省外经贸厅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每只品牌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奖励。

15、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工业企业参加县政府组织或批准的各类经贸会展活动,摊位费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

六、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16、技术改造贴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技术设备(包括设备投资、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等生产装备,不含办公设施)投资(凭正式发票)在200万元—500万元的,按1%贴息;501万元—1000万元的,按1.5%贴息;1000万元以上的,按2%贴息,县财政贴息限额30万元。

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未抵免部分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18、对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企业的生产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等,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

19、城镇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签定有关合同后,允许其在厂区内建临时厂房(沿街地段除外),拆迁时不予补偿。违背产业政策的技改、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企业、已列入近三年拆迁规划的企业除外。

七、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20、经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核准,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并有实际研发项目的,每年按技术开发费实际投入的15%再给予补助。

21、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共建技术研发中心、标准检测中心,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2、对列入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单位,认定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23、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国家和省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经鉴定(验收)后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企业信息化试点或示范企业的,奖励2万元。

24、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企业,经市级以上验收合格的奖励2万元。通过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2万元。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科技项目,享受县有关科研经费的支持。

25、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节水及环保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经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改、经贸、建设、环保、国土、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生产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八、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26、建立工业用地协调机制。由县府办、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相关工业区块等单位组成工业用地协调小组,负责工业企业用地的安排、核定和回购价格的制定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27、对供地后两年以下一年以上未动工或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按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完工;对供地后满两年未动工或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予以收回。

28、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改建多层厂房的,经立项并竣工验收后,对新增建筑面积给予补助:第二层每平方米补助10元,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元,单体项目的补助最高15万元。

29、鼓励企业闲置厂房流转。对符合建设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流转,经审批允许产权转移,不另行收取规费,税收县得部分先征后返;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依法查处。

30、鼓励兴建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应以盘活存量土地为主、新增用地为辅。企业利用存量厂房、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厂房的,享受本《决定》第28条规定;在工业园区或工业区块投资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容积率≥1.2)标准厂房的,免除一切建设配套规费,并按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补助。标准厂房的投资业主和承租企业视同内资新办企业,享受本《决定》第5条规定。

九、鼓励人才培养和引进

31、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包括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可离岗创业,保留工资关系,不影响工资晋升和职称评定,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或办理延期手续,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退休(期间如遇机构改革、工资改革、人员分流等,与原单位在职人员一视同仁)。军转干部、城镇复退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创办或到非公企业就业的,其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龄可连续计算;符合职称评定条件的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32、鼓励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于本县工业企业,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非公经济职称评审序列除外),在松阳工作满一年的,享受政府津贴,并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在松阳连续工作满五年的,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

33、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对职工开展技能培训使其取得高、中级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吸纳其就业并工作满一年的,分别按500元/人、300元/人的标准补助给企业。

十、加强部门服务,优化发展环境

34、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审批中心建设,推行全程代理制和并联审批制。办理涉企审批项目应遵循“特事特办、马上就办”的原则。

35、增强部门和乡镇的招商引资意识。每年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综合评比,成绩突出的予以适当奖励。

36、鼓励金融机构新增工业贷款。以上年工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按新增额1‰奖励给金融机构。

37、工业园区实行“封闭运行”的融资政策。入园企业在产权证未办理的情况下,以所购园区内的土地为抵押,县政府授权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银行以园区土地回购价进行抵押担保,银行按回购额的一定比例贷给企业,并由工业园区监督“封闭运行”。

38、水、电安装推向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对水、电等常规审批不超过5个工作日,10KV专线用户或35KV线路供电用户审批不超过30天。

39、控制经济检查,降低收费标准。执法单位对企业履行经济检查必须事先得到县优化办许可。对工业企业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松阳县涉工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2),严禁搭车收费,目录外的涉工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先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查后报县优化办许可。对未经许可的经济检查和收费行为,可以向县优化办投诉。

40、对工业企业违规违章问题的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教育为主,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可处以行政警告处罚的,不得采用罚款;法律规定必须处以罚款的,按最低限额处罚;对超过1万元的罚没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停产停业的处罚,须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41、积极向上级申报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布上级部门的扶持政策,主动为企业提供信息,并帮助做好申报工作。

42、外来投资者和务工人员子女中小学就学安排:

(1)工业企业董事、厂长(经理)的子女到我县就学,凭县招商局或工业园区管委会证明,由县教育局安排县城学校就读,享受本县县城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2)外来务工和本县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凭派出所户口暂住证和所在企业证明,由县教育局安排就近学校就读,享受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43、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3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实行绿卡保护制度。

44、对企业提出的各种服务请求,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必须当场给予明确答复,无法解决的必须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服务,要主动帮助企业介绍给相关部门。

十一、强化政策实施

45、政策实施的领导机构。由松阳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决定》的实施领导及对县工业经济发展奖励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负责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完善。

46、政策的具体实施机构。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本《决定》的组织、实施、兑现,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总责。

47、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由松阳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接受举报和投诉。

48、对影响、危害工业经济发展行为的查处。县优化办接到相关举报或投诉后,应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中共松阳县委、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松委〔2006〕1号)和《松阳县公务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从快查处,在处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和举报人或投诉人员反馈。

十二、附则

49、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类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50、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涉工收费项目与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决定》相抵触的,按本《决定》执行。

本《决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版权所有: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
技术支持:联信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