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县水利局
机构代码
00266432-9
受理人
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宋黎明
承办人
规划与建设管理科
水政水资源科
审核人
曾建伟
批准人
黄德慧
法定期限
20天
承诺期限
材料全15个工作日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丽财综〔2002〕200号文件。
标准:占用水域补偿费,永久50~200元/m2;临时6~20元/m2•年。
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所在河段地理位置图;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图;
4、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5、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施工方案;
6、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7、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替代措施或工程;
8、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审批条件
1、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
2、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3、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4、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已落实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替代措施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审批流程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