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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4)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6)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书,包括:《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的复印件;
(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8)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简称“三证”)、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9)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10)竣工图一套,包括:建筑、水、电(含总图、室外给排水总图)、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
(11)耐火等级二级以上,甲、乙、丙类生产厂房(钢结构)必须涂防火涂料,申请时须提供防火涂料产品“三证”及钢结构施工记录、检测报告;
(12)厂房、仓库(包括办公楼、综合楼、宿舍楼等配套用房)如进行内部装修的,还须提供《内部装修审核意见书》复印件,装修材料送检测试报告原件;
(13)防雷检测报告复印件;
(1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