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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
发布时间:2009-4-28 9:52:38 作者:
 

项目名称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松阳县环境保护局

机构代码

00266462-8

受理人

环保窗口

承办人

环保窗口

审核人

周才用

批准人

杨水文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承诺期限

 5工作日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

4、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6、有关人民政府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

7、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8、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型号和数量清单;

9、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用水、用煤(油)量的凭据复印件。

10、排污费缴款书回复联;

11、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12、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说明。

*上述材料除注明的外均一式一份。报上级核准的增加部分材料按上级核准要求为准。

审批条件

1、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2、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5、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省级环境管理重点排污者,应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

7、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8、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9、依法缴纳排污费;

10、有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4、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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