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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特殊可燃、有毒气体许可
发布时间:2009-4-28 9:13:40 作者:
 

项目名称

向大气排放特殊可燃、有毒气体许可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松阳县环境保护局

机构代码

00266462-8

受理人

环保窗口

承办人

环保窗口

审核人

周才用

批准人

杨水文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工作日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排放特殊可燃、有毒气体的预测评估报告;

3、有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预案。

审批条件

1、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无法经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的,须向大气排放相关污染物;

2、需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提前15天申报;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须提前30天申报(设施故障被迫停运必须当时报停,次日补办报停手续)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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