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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发布时间:2009-4-28 9:11:19 作者:
 

项目名称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松阳县环境保护局

机构代码

00266462-8

受理人

环保窗口

承办人

环保窗口

审核人

周才用

批准人

杨水文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工作日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材料

1、《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报批表

2、 确需拆除、闲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条件

1、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

2、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

3、以新的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替代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4、水污染物排放方式改为纳入截污管道,能达到纳管要求的。

5、需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提前15天申报;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须提前30天申报(设施故障被迫停运必须当时报停,次日补办报停手续)。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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