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松阳县环境保护局
机构代码
00266462-8
受理人
环保窗口
承办人
审核人
周才用
批准人
杨水文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工作日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材料
1、《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报批表
2、 确需拆除、闲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条件
1、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
2、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
3、以新的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替代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4、水污染物排放方式改为纳入截污管道,能达到纳管要求的。
5、需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提前15天申报;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须提前30天申报(设施故障被迫停运必须当时报停,次日补办报停手续)。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