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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经批准五年后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发布时间:2009-4-28 9:01:19 作者: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经批准五年后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松阳县环境保护局

机构代码

00266462-8

受理人

环保窗口

承办人

环保窗口

审核人

周才用

批准人

杨水文

法定期限

105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工作日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或情况说明;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规划红线图)、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意见;

3、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三份);

4、建设单位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申请报告;

5、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措施和环保部门批复要求进行“三同时”的承诺书;

6、经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批稿原件三份及光盘一份,如果为省局委托审批的应各增加一份;

7、专家评估意见;

8、所征求的有关单位、专家、公众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需要公众调查的)

9、所在地环保部门(报上级审批项目)和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10、地形图与项目总平面图;

11、工商开业申请登记表;变更登记的提供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变更申请登记表;

12、房屋产权证,如为租用房屋还应提供租赁合同等;

13、建设部门同意污水纳入截污管网的证明;

14、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意见(项目所在地附近居民意见);

15、听证会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

16、关于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上一次环保审批文件;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除注明的外均一式一份。报上级审批的增加部分材料按上级审批要求为准。

审批条件

1、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2、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建设项目建设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7、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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