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松阳县地方税务局
机构代码
00266412—6
受理人
直属税务分局涉税文书岗
承办人
直属税务分局发票管理岗
审核人
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发票管理岗
批准人
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征管科长岗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天
即办件
收费标准和依据
发票工本费 证号:浙丽松1070063
申报材料
(一)异地申请领购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购票员身份证明;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二)计算机开票许可应提交的资料(根据国发〔2007〕33号文件已取消)
(三)拆本使用许可应提供的资料(根据国发〔2007〕33号文件已取消)
(四)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5、自行设计的具名发票式样;
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审批条件
(一)异地申请领购发票
1、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2、已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二)计算机开票许可(根据国发〔2007〕33号文件已取消)
(三)拆本使用许可(根据国发〔2007〕33号文件已取消)
(四)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根据国发〔2007〕33号文件已取消)
(五)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
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第24条、第25条、第2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办理。
审批流程
1、申请印制具名发票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异地申请领购发票向外出经营地或者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税务机关批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