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行政审批中心 > 服务指南 > 卫生窗口 > 正文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2009-4-29 9:27:37 作者:
 

项目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部门

松阳县卫生局

机构代码

 

受理人

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蒋沛锦

承办人

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蒋沛锦

审核人

蒋沛锦

批准人

项荣松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依据:(92)浙价费联131号、浙卫(1992497

标准:40300/

申报材料

1、《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2、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水源防护规定及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5、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和管网分布图及文字说明;

6、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供水单位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8、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9、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书;

10、有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应提交《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1、卫生行政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审批条件

1、供水水源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水质的规定;

2、饮用水水源地设置有水源保护区;

3、供水单位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

4、供水单位有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项目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

5、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6、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

《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卫生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卫生窗口对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4、审批:卫生局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颁发许可证。

备注

 

版权所有: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
技术支持:联信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