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部门
松阳县卫生局
机构代码
受理人
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蒋沛锦
承办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项荣松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依据:(92)浙价费联131号、浙卫(1992)497号
标准:40—300元/件
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或字号的核准单;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7、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8、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审批条件
1、选址、设计、布局符合卫生要求;
2、卫生设施设备齐全,满足经营规模需要;
3、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音、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4、所有从业人员持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
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卫生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卫生窗口对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4、审批:卫生局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颁发许可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