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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09-4-29 9:26:21 作者:
 

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部门

松阳县卫生局

机构代码

 

受理人

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蒋沛锦

承办人

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蒋沛锦

审核人

蒋沛锦

批准人

项荣松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依据:(92)浙价费联131号、浙卫(1992497

标准:40300/

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或字号的核准单;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7、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8、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审批条件

1、选址、设计、布局符合卫生要求;

2、卫生设施设备齐全,满足经营规模需要;

3、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音、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4、所有从业人员持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

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卫生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卫生窗口对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4、审批:卫生局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颁发许可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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