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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发布时间:2009-4-28 8:45:14 作者:
 

项目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机构代码

00266421--4

受理人

企业注册审查员

承办人

企业注册审查员

审核人

企业注册审核员

批准人

企业注册核准员

法定期限

20

承诺期限

5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收费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申报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5.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交);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变更负责人姓名须提交);

4.登记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1.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审批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工商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查: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1)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出具受理决定书。(2)材料齐全、形式合法,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更正,并予以受理。(4)材料不齐全、形式不合法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受理申请后,视不同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申请人到工商窗口提交申请的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由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申请原材料),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发照:准予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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