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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发布时间:2009-4-28 8:44:46 作者:
 

项目名称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机构代码

00266421--4

受理人

企业注册审查员

承办人

企业注册审查员

审核人

企业注册核准员

批准人

企业注册核准员

法定期限

20

承诺期限

5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收费依据:1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

收费标准: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副本10/份;注销不收费。

申报材料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名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人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任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法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审批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工商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查: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1)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出具受理决定书。(2)材料齐全、形式合法,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更正,并予以受理。(4)材料不齐全、形式不合法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受理申请后,视不同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申请人到工商窗口提交申请的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由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申请原材料),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发照:准予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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