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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公司)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发布时间:2009-4-28 8:44:15 作者:
 

项目名称

公司(分公司)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机构代码

00266421--4

受理人

企业注册审查员

承办人

企业注册审查员

审核人

企业注册核准员

批准人

企业注册核准员

法定期限

30

承诺期限

510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一、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

二、有限责任公司:1、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以上部分不再收取。2、变更:100元(增加注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3、注销:不收费。4、营业执照副本:10/份。

三、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1、开业登记费300元。2、变更登记费100元。3、注销不收费。4、副本10/份。

申报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同务院决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8、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9、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10、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1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16、新股东或发起人(变更姓名或名称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7、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1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提示参考:

1)名称变更:1234518

2)住所变更:1234618

3)法定代表人变更:1247818

4)注册资本变更:123491011121318

5)经营范围变更:12341418

6)公司类型变更:1234101118

7)营业期限变更:123418

8)股东名称变更:1239151618

9)股东变更:1234910161718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六、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审批条件

公司制企业设立的条件:

1、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条件

(1)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底限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2、    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底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3)股东制定的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具备条件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除以上两点特别规定外,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符合一般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4、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有负责人;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工商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查: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1)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出具受理决定书。(2)材料齐全、形式合法,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更正,并予以受理。(4)材料不齐全、形式不合法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受理申请后,视不同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申请人到工商窗口提交申请的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由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申请原材料),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发照:准予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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