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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同务院决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8、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9、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10、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1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16、新股东或发起人(变更姓名或名称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7、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1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提示参考:
(1)名称变更:1、2、3、4、5、18
(2)住所变更:1、2、3、4、6、18
(3)法定代表人变更:1、2、4、7、8、18
(4)注册资本变更:1、2、3、4、9、10、11、12、13、18
(5)经营范围变更:1、2、3、4、14、18
(6)公司类型变更:1、2、3、4、10、11、18
(7)营业期限变更:1、2、3、4、18
(8)股东名称变更:1、2、3、9、15、16、18
(9)股东变更:1、2、3、4、9、10、16、17、18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六、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