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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发布时间:2009-4-28 8:43:47 作者:
 

项目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机构代码

00266421--4

受理人

企业注册审查员

承办人

企业注册审查员

审核人

企业注册核准员

批准人

企业注册核准员

法定期限

30

承诺期限

2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一、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

二、开业登记费:20/户;换发营业执照(4年一次):20/户;补发营业执照:10/次;营业执照副本:3/本;变更登记费:10/本。

申报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的证明;

3、个体工商户有组织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4、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5、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前置审批的提交许可证或批文。

三、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审批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审批流程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

1)申请: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工商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查: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出具受理决定书(需要核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要核实的时间、事项、理由);材料不齐全、形式不合法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2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核准员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2日内发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备注

私营企业可办为公司、个人合伙、个人独资等形式,上面均有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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