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行政审批中心 > 服务指南 > 工商窗口 > 正文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发布时间:2009-4-28 8:43:10 作者:
 

项目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机构代码

00266421--4

受理人

企业注册审查员

承办人

企业注册审查员

审核人

企业注册核准员

 

批准人

企业注册核准员

法定期限

15

承诺期限

5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

收费标准: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副本10/份;注销不收费。

申报材料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证明;申请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3.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六、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工商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查: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1)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出具受理决定书。(2)材料齐全、形式合法,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更正,并予以受理。(4)材料不齐全、形式不合法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受理申请后,视不同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申请人到工商窗口提交申请的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由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申请原材料),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发照:准予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备注

 

版权所有: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
技术支持:联信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