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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证明;申请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3.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六、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