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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发布时间:2009-4-28 8:42:05 作者:
 

项目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机构代码

00266421--4

受理人

企业注册审查员

承办人

企业注册审查员

审核人

企业注册核准员

批准人

企业注册核准员

法定期限

30

承诺期限

5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一、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

二、企业法人1、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以上部分不再收取。2、变更:100元(增加注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3、注销:不收费。4、营业执照副本:10/份。

三、营业单位:1、开业登记费300元。2、变更登记费100元。3、注销不收费。4、副本10/

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0、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二、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出资人变更登记事项的文件;

4、章程修正案或修订后的章程;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新住所使用证明;

7、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对新、老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证明;

8、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验资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提示参考:

名称变更:123451011

住所变更:123461011

法定代表人变更:12781011

注册资历本变更:123491011

经营范围变更:12341011

三、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审批条件

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有负责人;

4、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人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工商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查: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1)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出具受理决定书。(2)材料齐全、形式合法,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更正,并予以受理。(4)材料不齐全、形式不合法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受理申请后,视不同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申请人到工商窗口提交申请的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由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申请原材料),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发照:准予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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