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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发布时间:2009-4-30 15:45:48 作者:
 

项目名称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

机构代码

00266461-X

受理人

黄晓兰

承办人

黄晓兰

审核人

   叶亚栋

批准人

程晓东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申报材料

(一)申请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应提供下列材料:

1.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3.瓶装燃气经营设施的工程项目核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

4.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

5.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岗位资格证;

6.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的配备情况(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7.安全生产险投保单;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企业章程和服务规范:(1)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总则(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教育制度(4)安全检查制度(5)防火防爆管理制度(6)安全装置管理制度(7)电气安全管理制度(8)设备维护、保养、检修管理制度(9)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制度(10)交换班管理制度(11)事故管理制度(12)规范服务制度(13)用户管理制度(14)复称、退残制度(15)工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16)槽车运输、装卸规程(17)管网巡回检查制度(18)设备检修档案(19)钢瓶管理档案(20)静电、防雷接地电阻定期检验报告(21)安全阀定压记录(22)高压软管的定期试压记录(23)运行巡检及交接班记录(24)灌装质量检验记录(25)槽车装卸记录(26)事故记录档案(27)安全检查整改记录(28)安全教育、培训档案(29)应急抢险预案(30)企业章程;

9.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二)申请瓶装燃气供应经营需提供下列材料:

1.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1)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

3)站点的核准文件;

4)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供应站巡查制度、供应

审批条件

4.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6.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的贮存、加气设施

4.应配备一名(含)具有燃气、化工专业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6.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依据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松阳县城建监察大队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松阳县城建监察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批:审核材料齐全受理后,审批机关经审核申请材料、实地查看,符合发证要求的由建设局相关科室出具审核意见,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核发许可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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