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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发(申请报告);
2、 拆迁人合法有效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3、 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国有工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
6、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7、 办理有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时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间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标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