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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设立复印、影印、打印单位或者申请从事名片印刷企业审批)
发布时间:2009-4-29 9:54:36 作者:
 

项目名称

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设立复印、影印、打印单位或者申请从事名片印刷企业审批)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松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机构代码

47252039-7

受理人

李爱云

承办人

李爱云

审核人

陈雪梅

批准人

叶世发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即办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审批登记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房产证明文件(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排版制版类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需3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房,应有租房协议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

6、注册资本证明(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排版制版类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个体、私营或个人独资企业需提交资本到位银行证明,国有、集体、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需提交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7、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审批条件

1、申请报告;

2、《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审批登记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房产证明文件(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排版制版类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需3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房,应有租房协议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

6、注册资本证明(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排版制版类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个体、私营或个人独资企业需提交资本到位银行证明,国有、集体、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需提交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7、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审批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审批流程

受理、现场审核、发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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