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文化单位设立的审批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松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机构代码
47252039-7
受理人
李爱云
承办人
审核人
陈雪梅
批准人
叶世发
法定期限
设立审查20天
变更10天
承诺期限
即办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2、场所使用权证明。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5、章程草案。6、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7、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8、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批条件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30天内,文化行政部门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经文化行政部门复查认定办理登记手续。变更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民政部文人发(2000)60号
审批流程
设立审查、变更、注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