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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证
发布时间:2009-4-27 15:00:48 作者:

项目名称

粮食收购许可证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县发展和改革局

机构代码

00266458-0

受理人

窗口或粮食调控管理科室

承办人

粮食调控管理科室

审核人

事项审核科室

批准人

毛熙南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3、资信证明(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4、经营场所和粮食仓储设施(粮仓应具备"上不漏、下不潮、能通风、可密闭"的基本条件;粮仓必需配备清理、计量、测温、通风、消防等设备)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5、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应配备水份测定仪、出糙机等;具备检验粮食水份、出糙率、杂质、容重等指标的能力;检验人员应具有粮食检验的专业知识)证明材料或与具有质检能力的专业质检机构签订的协议证明。6、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审批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筹措的经营资金符合工商注册登记规定的注册资金;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审批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及《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发改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2.受理:审批中心发改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3.组织考核:受理申请后,由发改局对申请人进行申报材料审核、经营场所及经营设备勘探审查;4.审批:发改局经过审核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可决定书;5.须发许可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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