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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3、资信证明(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4、经营场所和粮食仓储设施(粮仓应具备"上不漏、下不潮、能通风、可密闭"的基本条件;粮仓必需配备清理、计量、测温、通风、消防等设备)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5、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应配备水份测定仪、出糙机等;具备检验粮食水份、出糙率、杂质、容重等指标的能力;检验人员应具有粮食检验的专业知识)证明材料或与具有质检能力的专业质检机构签订的协议证明。6、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