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道德规范准则
第一条 招投标工作人员应具有履行招投标活动所必需的政策法规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二条 招投标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三个职业道德原则:公正、诚实和信用。 1、公正。招投标工作人员应平等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能偏袒徇私,不能在其他评价标准上造成岐视。 2、诚实。招投标工作人员应告诉所有投标人真实情况,不误导投标人并从中图利,任何时候都应保持诚实。 3、信用。招投标工作人员应对投标人和业主守信,严格为投标人和业主保密。 第三条 招投标工作人员对招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四个公开”。即公开规章制度、公开运作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 招投标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给予处罚;给业主、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1、滥用职权,致使招投标人投诉并经确认的; 2、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招标底价或重要保密要素造成损失的; 3、招投标过程中,不坚持原则并与投标人串通,给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4、直接或间接接受投标人给予的,可能会影响招投标决策的礼物、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