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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发布时间:2008-11-21 14:46:01 作者:

松阳县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自己职责范围的工作事项,不借故拖延,不互相推诿,不有意刁难,热情做好服务。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有形交易市场的秩序,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吃请、不受礼、不索贿受贿。

    五、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程序发布招标信息、接收投标人报名资料、发放招标文件、收标、开标和发放经本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等事宜。

    六、严守工作纪律,坚持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在县招投标中心场外为招标人办理有关招标事宜和接受投标人登记、报名等;

    (二)不准指定或推荐招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单位、投标人、评委;

(三)不准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四)不准策划或唆使招标人规避招标;

    (五)不准滥用职权刁难或无理拒绝投标人报名;

    (六)不准为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为招标人审核标底;

    (七)不准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搞“暗箱操作”;

    (八)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干预正常的评标、定标工作;

    (九)不准到与招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兼职;

    (十)不准向招标人或投标人报销有关票据。

    七、顾全大局、团结合作、自觉维护县招投标中心的形象。

    八、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共同搞好招投标工作。

    违反上述守则,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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