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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企业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1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市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2 组织机构代法定表人(或负责人)和申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1.3 携带单位公章。
1.4(换证)原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申办组织机构的开户银行和基本帐户,变更时还需提供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登记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2.1 提交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发的《松阳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2 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申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3 携带单位公章。
2.4(换证)原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申办组织机构的开户银行和基本帐户。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3.1 提交县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县总工会颁发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2 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申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3 携带单位公章。
3.4(换证)原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申办组织机构的开户银行和基本帐户。
4、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4.1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人民团体应提交县政府或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的三定方案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政府非常设机构应提交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4.2 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申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3 携带单位公章。
4.4(换证)原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申办组织机构的开户银行和基本帐户。
5、其他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5.1 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事务所应提供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司法鉴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内设机构应提交政府职能部门成立该组织机构的文件及该组织机构目前还存在的上级证明,并提交该内设机构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记者站应提交新闻出版局核发的记者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部门提供的机构存在证明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代码证复印件;期刊应提供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2 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申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3 携带单位公章。
5.4(换证)原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申办组织机构的开户银行和基
本帐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