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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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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松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业务科 |
机构代码 |
002664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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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詹开新 |
承办人 |
詹开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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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吴庆华 |
批准人 |
吴庆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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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40天 |
承诺期限 |
自接收资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考核所需时间除外)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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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发改价格(2008)74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每证10元;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00元。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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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⒈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⒉ 申请人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一份; ⒊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者《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一份; ⒋ 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⒌ 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一份; ⒍ 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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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1)固定的生产场所,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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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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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上述申报材料。 ⒉ 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⒊ 委托考核单位:受理申请后,由许可实施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直接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承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考核工作。同时将考核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⒋ 组织考核:考核组依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将《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表》等考核材料递交许可实施机关。 ⒌ 审批: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⒍ 颁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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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具体按每个系列还是按每个品种计费,由交费单位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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