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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
发布时间:2009-4-28 16:18:13 作者:
 

项目名称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松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业务科

机构代码

 00266459-9

受理人

詹开新 

承办人

詹开新  

审核人

 吴庆华

批准人

吴庆华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考核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 

承诺期限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发改价格(2008)74: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每证10元;

计量标准考核费150/项。

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

 

申报材料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应递交如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2
3.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2
4.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2
5.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2
6.
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2
7.
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应递交如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
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4.
如更换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
5.
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
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9.
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状态的技术资料。

审批条件

1、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良好,并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2
、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放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的工作场所;
3
、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4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审批依据

 《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递交计量标准器具考核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县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确定组织考核单位。根据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准确度等级,确定本局或市局为组织考核单位。

 4、委托考核单位。确定市局为组织考核单位的,呈报市局组织考核;由县局组织考核的,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核组执行考核工作。同时将考核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计量标准认可行政许可期限内。

 5、组织考核。执行考核工作的单位或考核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将《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等考核材料递交县局。以市局作为组织考核单位的,考核材料应当经上述组织考核单位签署意见后递交县局。

 6、作出计量标准认可行政许可决定。

 7、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备注

 注: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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