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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递交计量标准器具考核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县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确定组织考核单位。根据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准确度等级,确定本局或市局为组织考核单位。
4、委托考核单位。确定市局为组织考核单位的,呈报市局组织考核;由县局组织考核的,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核组执行考核工作。同时将考核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计量标准认可行政许可期限内。
5、组织考核。执行考核工作的单位或考核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将《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等考核材料递交县局。以市局作为组织考核单位的,考核材料应当经上述组织考核单位签署意见后递交县局。
6、作出计量标准认可行政许可决定。
7、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