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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
发布时间:2009-4-28 16:16:45 作者:
 

项目名称

 计量授权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县质量技术监督

综合业务科

机构代码

 00266459-9

受理人

 詹开新

承办人

 詹开新

审核人

 吴庆华

批准人

吴庆华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考核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

承诺期限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发改价格(2008)74:

计量授权证书费每证10元;

计量授权考核费每个机构600元。

 

申报材料

 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一份;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一份(对于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副本一份(对于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4、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一份(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所隶属的组织法定代表人对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副本一份(对于虽无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建制的机构); 5、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一份(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适用,对首次授权考核的机构无此要求); 核项目表1——检定项目三份; 7、考核项目表2——校准/检测项目三份; 8、考核项目表3——商品量检测项目三份; 9、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一份; 10、质量手册一份。 (二)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型式批准、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等授权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授权申请书》二份; 2、考核项目表1——检定项目三份; 3、考核项目表2——校准/检测项目三份; 4、考核项目表3——商品量检测项目三份; 5、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三份; 6、质量手册三份。 (三)申请承担单位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等授权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计量授权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仅对未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申请者,下同);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4)《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6)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7)符合承担授权任务要求的原始记录及相应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二份。 8)《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仅对复查考核,下同); 9)《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10)如更换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11)至少两份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1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1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14)计量标准器具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审批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此条仅适用于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 机构的授权); 2、符合本县区域内实施《计量法》的工作需要; 3、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5、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6、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7、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此条适用于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等授权)。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递交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申请材料; 2、审查受理。根据我县计量技术力量现状和实施计量法制管理的需要,就是否对申请者计量授权进行审查(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需要此项审查)。经审查同意授权,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决定不予授权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授权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县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委托考核单位。受理申请后,由县局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核(评)组执行相应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行政许可期限内。 4、组织考核 (一)对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样机试验、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等授权的申请人的考核,由考核组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进行。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报告》(连同考核记录和证明材料等资料)递交县局;对于存在不合格项和(或)有缺陷的机构,由考核组对其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考核,并在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之后,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纠正措施跟踪报告》递交县局。 (二)对申请承担单位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等授权的申请人的考核,由有关单位或考评组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进行。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计量授权考核审批报告》递交县局。 5、作出计量授权行政许可决定。 6、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证书附件或《专项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

备注

 注:10项以上(不含10项),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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