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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发布时间:2009-4-28 16:16:23 作者:
 

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项目

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计量所 

机构

代码

  00266459-9

受理人

王霞等

承办人

周军等

审核人

蔡芳春等

批准人

蔡哲等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即办件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8号)

浙财综字[2006]123

申报材料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书》

审批条件

单位和个人在用的、状态完好的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
工作计量器具的申请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

材料目录:

1、计量标准器具:提交《强制检定(计量标准器具)申请表》
2
、工作计量器具:提交《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及申请检定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审批流程

⒈ 申请

申请人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递交《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书》提出申请,同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备案。

⒉ 受理

计量检定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⒊ 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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