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统一招标:
(一)、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
(三)、市政工程估价在30万元 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
(四)、使用政府专项资金、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项目。
(五)、装饰绿化工程施工估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
(六)、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招标投标的其他项目。
鼓励有关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类项目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统一交易。
二、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已经批准的;
(三)、已办理报建、规划和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要求;
(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已经核准的;
(五)、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六)、具有满足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招标人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经县招管办核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三、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小组成员人选的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四、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五、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其他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
式标明。
六、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在最近三年内没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六)、不在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期限内的单位或个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投标文件一般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报价总额、单价分析、质量等级和主要材料用量等);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招投标程序:
(一)、招标人向县招标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申请或委托的项目,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县招管办备案;
(二)、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审核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