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国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和按规定应招标、拍卖、挂牌的探矿权、采矿权。
二、出让方式:
各类国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和按规定应招标、拍卖、挂牌的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一)招标是指招出让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二)拍卖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三)挂牌是出让人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三、招标拍卖挂牌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权属材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权属证明);
2、县政府同意公开出让的文件;
3、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及与出让相关的公共、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