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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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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7-21 14:29:40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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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 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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