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整理与开发、电力工程项目等)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招管委)是县政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协调机构,领导和监督全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第六条 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是县招管委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县招管办设在县发改局。县招管办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活动。
(二)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情况及交易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招管办主任办公会议的召集,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四)建立全县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五)完成县招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招标投标中心是县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场所,负责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县招标投标中心接受县招管办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设立乡镇招投标分中心,受理辖区内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各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乡镇招投标分中心接受当地政府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县招管办、县招标投标中心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交易活动。
(二)财政、交通、水利、国土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发改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条 发改、建设、财政、交通、水利、国土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交易的监督、衔接、落实工作:
(一)负责交易申请的审核;
(二)负责市场准入的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对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对有关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招管委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县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集中交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等工程货物和工程服务项目;
(三)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附属项目;
(四)县内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六)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及所有权的从权利(如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