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业务投诉的受理部门。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处理工作,按照“谁备案谁受理”原则,分别由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负责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监察机关负责对招管办、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招标投标中心和建设单位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监督。
第四条 投诉范围包括在招标、投标、开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等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 投诉人应向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书。投诉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 10日内向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书,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一般应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将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本级招管办。
第八条 投诉人打电话询问或派人向有关部门书面或口头投诉的,承办或接待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一般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对内容清楚、线索具体、具有较强可查性的投诉,虽不具备受理条件,但上级机关及监察机关认为需要受理的,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应予受理。
第十条 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根据权限及时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较大工程项目投诉事项,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可提请本级招管办组织联合调查,调查意见由本级招管办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以多数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根据招管办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意见和《招投标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一般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同时抄送本级招管办。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业行政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