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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抵押审批
发布时间:2009-4-28 16:00:20 作者:
 

项目名称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抵押审批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

土地利用科、地籍管理科

机构代码

0026642-5

受理人

 纪群英 李爱玉

承办人

君华

审核人

 叶军龙 江荣宝

批准人

叶茂松

法定期限

 730

承诺期限

320天    即办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1、转让费:土地基准地价款的30%出让金(财政局收取);10万平方米以下收取100元。

2、抵押登记费:工本费:每本证书20元、印花税5元。

申报材料

一、土地转让:1、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土地证书附图复印件3份(划拨用地7份);2、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并携带原件);3、评估报告书;4、房屋买卖协议四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5、①个人:转让受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携带原件);②单位:转让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复印件三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私章。(以上证件须带原件);

6、工业用地还需提供项目审批表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7、特殊行业还需提供相关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二、土地抵押:1、土地抵押登记申请表;2、主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3土地使用证;4、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法人证明证件。

审批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审批流程

一、土地转让:窗口受理――地价确认并核算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土地交易中心主持交易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须补办出让手续的还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窗口领取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让合同。(注:若转让地块未办理土地证书的,应先办理土地登记)。

二、土地抵押:窗口受理-审核审批-收取费用-颁发土地他项权证-窗口发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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